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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的规定

来源:注册国际贸易    发布日期:2019-01-07

1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在合同、章程中对注册资本出资期限规定一次缴清的,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2 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在合同、章程中对注册资本出资期限规定一次缴清的,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2.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3.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缴清;

  4.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半内缴清;

  5.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二年内缴清;

  6.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

  7.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在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中,笔者碰到了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即:投资者在取得审批机关批准证书后,尚未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已发生了变更,对此应如何处理?笔者就这种情况是否合法、有据进行初步的探讨。

  投资者发生变化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其一,由原有投资者的子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出面投资。原因主要有:一是规避某些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政策限制,由其注册的离岸公司作为新的投资者,这种情形较多发生在台湾等地区的投资者身上;二是规避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较重的投资收益税赋,同样由其注册的离岸公司作为新的投资者;三是一些大公司由于内部管理体制的限制,较大规模的投资需要高层决策者批准,为便于今后的投资管理,临时决定由其下属公司进行投资;四是一些跨国公司由于经营战略的调整,改由其投资的公司或地区性公司直接参与投资。

  其二,外国投资者因某种原因不再投资,而地方政府前期付出的招商成本较高。为避免前功尽弃,地方政府又求助于对该行业有投资意向的其他投资者。

  笔者认为,投资者在企业设立申请取得审批机关批准证书后进行了股权转让,再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由新的投资者持两次批准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依据目前有关法规的规定,其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值得商榷,操作上也没有法规依据。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将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包括注册资本的转让,即我们通常所称的股权转让。另外,根据“外资三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即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显然,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之日为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立之日,即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董事会方能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改变登记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交董事会作出决议。但是在营业执照签发之前,董事会尚未成立,其作出的决议显然不具法律效力。

  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除了“外资三法”和《公司法》外,工商机关依据的规定主要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所定义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投资者发生变化或者在企业的股权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股权转让的概念只有在企业设立以后方能成立,在企业设立之前,投资者进行的股权变更显然无法适用上述规定。

  另外,根据“外资三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投资者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投资者接到批准证书后,决定进行股权转让,召开董事会议,制作相关文书,再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审批机关自接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一般情况下,这个周期显然要超过30天。根据前述规定,投资者在接到批准证书1个月后再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但是,对于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未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在全国各地大力改善投资环境、创造投资条件、吸收更多外资的大环境下,不能简单地将在设立登记前投资者发生变化的企业“一刀切”,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从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为外国投资者解决实际问题。

  对于投资者发生变化的第一种情形,可以予以登记注册,因为原投资者直接或间接通过其离岸公司或者控股公司进行了投资。但是在登记时应要求原投资者提供新、老投资者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出具情况说明,写明投资者发生变化的具体原因。

  对于投资者发生变化的第二种情形,原则上不能予以登记。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企业名称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以外,均不得转让。另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转让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权利人的变更,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的权利人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所确定的投资人。由于新、老投资者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对投资者的变更即可视为企业名称的转让。根据上述规定,保留期内企业名称的权利人即《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所确定的投资人也不得变更。

  如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构成企业名称的四项基本要素是:(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如上海+紫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其中,字号是构成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应有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应当具体反映企业的业务范围、方式或特点。

  外资企业名称预登记所需材料:

  ①由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表格

  ②投资方委托书

  ③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

  ④其他公司注册的有关材料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审核的问题

  列入世界500强的外商直接在沪投资,允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外文字母或不冠行业。

  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允许企业名称不冠行业或使用“实业”、“企业”等字样。

  外商投资占注册资本85%以上的,允许企业名称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行业之前或行业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投资性公司,允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投资”字样。

  经营范围为“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的,允许企业名称中冠“国际”字样,作为行业修饰语。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不能冠字号。

  一、外资进出口公司注册所需材料

  (1).外商独资贸易公司客户必须自己准备的注册资料

  1. 是外国公司投资的交公司开业证明2份(客户必须将这份文件到公司所在国的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公证和认证),个人投资交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2份(投资人护照需所在国的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公证和认证或护照原件)

  2. 该外国公司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或个人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件

  3. 外国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4. 拟设外资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简历及2寸免冠彩照4张(拟设董事会的,需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护照身份证复印件,照片2张)

  5. 拟设外资进出口公司名称5个以上

  6. 拟设外资贸易类公司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

  7.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3份及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证原件1份

  8.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必须办公用房且物业盖红章)3份 (注册公司可以提供)

  9. 外国公司介绍,产品目录3份

  10. 外国公司在沪投资公司的申请书

  11. 公司近期的审计报告3份

  12. 委托本公司委托书3份

  13. 财务身份证及会计上岗证复印件(注册公司可以提供)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隶属公司章程(原件);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前置审批文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房产证明,写字楼、产权单位产权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发票复印件。

  公司在注册时签订的住房合同的最低起租期必须在一年以上。

  (一)公司地址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土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5、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属新购买的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7、属公管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产权证明;

  8、属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如产权属乡、镇政府所有,可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产权属农民或村委会所有,应由房屋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或房管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

  (二)公司的住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

  1、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企业;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

  2、属母企业无偿提供给子企业使用的,提供母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3、房屋产权属股东所有,由股东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三)以底层房屋和二楼以上住宅(含二楼)作为经营场地的,则另应提交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以下特殊情况作特殊处理:

  1、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已办理"住改非"手续,或产权属部队的房屋,已经部队相关部门批准作为经营用房,如属二楼以上住宅,则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如属一楼房屋,均需去规划部门审批,工商部门凭规划部门同意意见或"不属破墙开店"意见,办理登记注册;

  2、房管部门已颁发《房屋租赁许可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已颁发《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的,不论房屋性质,也不论房屋层次,均不再去规划部门审批;

  3、原有厂房内再办工业企业,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

  4、宾馆主楼一楼作为经营用房,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但其裙房仍需报批。

  经济适用房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四)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

  1、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3、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更换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

  4、如实际经营地址尚未确定门牌号码的,由申请人提供场所具体位置的描述。

  注册上海外商企业-出资有哪些形式?

  外商企业出资形式

  1.合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2.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

  合作各方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

  3.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一、申请中外合资企业设立登记注册

  (一)、申请中外合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由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2、在合资 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列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申请中外合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中外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投资各方对新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

  6、中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7、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方企业的净资产报告;

  8、外方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9、外方护照复印件或经公证的合法开业证明。

  本公司为客户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公司章程。

  二、办理流程及时间:

  1、查名---------------------------------------------------- 3个工作日

  2、办理批准证书----------------------------------------10个工作日

  3、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刻章--------------------------5个工作日

  4、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工作日

  5、办理税务登记证及发票-----------------------------7个工作日

  6、办理外汇登记证--------------------------------------3个工作日

  7、银行开户----------------------------------------------10个工作日

  8、办理统计证------------------------------------------- 1个工作日

  9、办理财政登记证--------------------------------------1个工作日

  以上办理时间供参考,实际以政府部门审批时间为准。

  三、政府规费:(单位:人民币)

  1、查名:100元;

  2、办理批准证书

  3、工商登记:工商注册费按照注册资金0.8‰收取,超过一千万的超过部分按0.4‰,超过一亿的,超过部分不再收费

  4、验资:按照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收取

  5、组织机构代码证148元

  6、银行开户 按银行实际收取的费用为准

  7、税务登记证 20元

  8、统计证 20元

  9、财政登记证 20元

  申办手续:变更

  变更登记埯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会决议(原件);

  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3、原审批部门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代码证正副本(原件)

  6、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7、合同、章程修改文本(原件)

  变更名称、经营期限及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仅提交以上材料,变更其他登记事项还需另外提交的材料是:

  (1)变更住所:变更住所的须提供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具体同开业);

  (2)办理股权转让:办理股权转让的须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书、新投资方的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的确认文件(原件);

  (3)减少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的须提供企业3次公告(公告应在省、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原件);

  (4)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变更登记的须提交拟任职务文件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执照有效期延期的只须提交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涉及前置审批的须提交相关许可证);

  (6)垮区域迁移登记须提交两地审批机关同意的批复及住所使用证明;

  (7)补发证照的在领取申请书后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检讨书明确法律责任及省级以上报纸的公告(原件);

  (8)变更投资方名称的须提供新的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9)企业变更:

  对外投资需提交下列文件:

  ①公司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原件);

  ②法定验资机构出具有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③无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

  ④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申办手续:注销

  1、董事会决议;

  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3、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经营期限已到的除外)(复印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5、清算小组提供的并经董事会认可的清算报告,包括董事会或清算小组委托会计法律机构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原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企业公章

  服 务 类

  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企业投资贸易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咨询、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人才信息咨询服务、职业发展咨询、人才中介、市场调研、商务咨询、财务咨询、劳务服务、会务服务、文化教育信息咨询、健康保健咨询、展览展示服务、建筑装饰工程、环保工程、通讯工程、房地产开发、室内装潢设计、水电安装、电器的安装维修服务、货运代理、货运代理服务、物流仓储、鲜花礼仪服务、婚庆服务、美术设计、盲人按摩、资料翻译、工艺礼品设计、服装设计、快递服务、清洁服务、清洁干洗、摄影服务、彩扩、绿化养护、汽车装潢。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

  进出口公司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科 技 类

  计算机领域、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网络科技、网络技术、通讯工程、网络工程、电子计算机与电子技术信息、生物与医药、化工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航天海洋与现代运输装备、能源与环保、民用核能技术、传统产业中的高科技运用。

  商 贸 类

  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服装服饰、装饰品、工艺礼品玉器、玩具、花木、保健用品、文体用品、电脑软硬件及配件、包装材料、办公用品、文化办公用品、纸制品、纸张、化妆品、家具、木材、装潢材料、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印刷机械、卫生洁具、陶瓷制品、皮革制品、橡塑制品、汽摩配件、压缩机及配件、制冷设备、轴承、管道配件、阀门、金属材料、电线电缆、电动工具、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健身器材、照相器材、电讯器材、通讯器材、音响器材、音响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医疗器械、珠宝首饰、汽车等。

  食 品 类

  粮油制品、速冻小包装食品、奶制品、土特产、南北货、糖果糕点、饮料、日用香料、调味剂、保健食品、罐头食品、米面制品、植物油、茶叶、水产品、农副产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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