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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的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的条件

来源:注册国际贸易    发布日期:2019-01-02

外商投资的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的条件在外资公司注册中,我国法律允许外商投资非公司企业,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外商投资的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的条件

  在外资公司注册中,我国法律允许外商投资非公司企业,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第十四条规定,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1.外商投资创投企业

  外商投资的非公司企业现在多见的是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创投企业,根据玖肌疋弗四条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根据第六条的规定,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者人数在两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应至少拥有一个符合规定的必备投资者。

  (2)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一千万美元;除法律规定的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一百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3)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根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即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小仪要符合《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同时也要满足《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的特别规定:

  (1)对于投资主体的特别规定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全部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二是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2)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3.其他外商投资的非公司企业

  除以上外商投资的非公司企业以外,《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也对外商投资的非公司企业作了规定。《外资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Dj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绚》第四条规定,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有关设立登记的条件,应当符合拟设立的市场主体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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